各有关单位: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经市软件行业协会受理、初审,并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组成的联审小组审核,现同意将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认定为软件企业(附件1);禾麦遥距多媒体分控系统软件V5.0等148件产品认定为软件产品(附件2),其中102件产品为纯软件产品,46件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另,联审小组同意30件软件产品到期延续5年、8件软件产品登记变更(附件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批经认定的36家软件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
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并应于每年上半年向市软件行业协会申报年审,否则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不再有效。
二、 本批经认定登记的148项软件产品,其所属企业为一般纳税
人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优惠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需申请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续延手续,否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不再有效,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 经认定登记的软件产品在销售合同与发票中列明或备注的
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四、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须于每季度结束次月14日前向市科工贸信委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深圳市工贸运行系统http://eos.szsitic.gov.cn,进入数据填报图标填报,或根据网站指引操作),进入深圳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的需每月报送。一年内累计3次不报数据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五、 拟申请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径向其企业所得税所属国税或
地税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 拟申请产品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可直接到注册地国税分局办
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申报报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申报表》;
3.销售清单、发票复印件、特定资料(具体见深国税发[2008]149号)。
特此通知。
1.2011年第六批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36家)
2.2011年第六批认定的软件产品名单(148项)
3.2011年第六批软件产品到期延续清单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
市科工贸信委 :联系人:包洪波, 电话:82108442;
陈晓青, 电话:82101954;
市发改委:联系人:朱文伟, 电话:82001294;
市国税局:联系人:张新 , 电话:83878445;黄丽雅 ,电话:83878783;
市地税局:联系人:史欣炜, 电话:8377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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