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发起机构
名称描述内容
深圳市​​软件行业投资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深圳市软件行业投资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深圳市软件行业投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发起成立的专业性投资服务机构。联盟的设立,旨在发挥深圳软件行业协会多年积累的行业资源、行业监测机制和产业服务能力等优势,精准完成优质创业企业的甄选和推荐,以联合股权投资和投后项目管理的形式,为联盟成员提供股权投资服务,实现联盟成员、创业企业、产业发展的多方共赢。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致力于贯彻“产业第一、服务至上”的协会宗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为导向,以股权合作为纽带,加强企业合作和资源整合;促进产业资本 “脱虚向实”,回流产业;打造良性发展的产业生态圈,引导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联盟日常运营以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为依托,办公地址设在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流程

第五条 工作范围和流程:

(一)监测产业发展动态,跟踪研究创业企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发掘具有高成长空间和投资价值创业企业(投资标的),完成项目开发、考察、论证和洽谈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盟成员投资项目分享会,组织项目路演,进行投资项目介绍。联盟成员在充份了解项目后,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有意愿投资的项目。

(三)对于投资条件和募资金额都达到要求的投资项目,联盟将联合优秀的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基金,完成入股谈判和股权投资程序。

(四)联盟将挖掘和整合基金股东的资源,并发挥协会的服务能力,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项目服务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退出。

第六条 其它工作内容:

(一)接受联盟成员的委托,对特定的细分领域进行调研、分析,为联盟成员发掘和接洽并购、股权合作等标的企业。

(二)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搭建我市软件行业投资交流平台。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在企业战略、产业布局、投资策略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加强联盟成员之间在技术、产品、服务及应用等方面的合作;

(三)开展与国内外政府部门、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并维护投资联盟的公众形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并自觉遵守联盟的章程;

2、属于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理事以上单位;

3、已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挂牌上市的企业或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

4、经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批准同意。

第八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深圳市软件行业投资联盟—申请表》;

2、协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决议;

3、向获得同意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九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1、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2、自提交退出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联盟各项会议和活动,享有提议权和表决权;

2、得到最新的投资项目情况及详细信息;

3、申请加入投资决策委员会;

4、对于联盟发起投资的项目,享有投资优先权;

5、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6、有权选择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3、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4、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设主席1名,全面负责联盟的日常运营;设副主席若干,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联盟设秘书处作为联盟的办事机构,开展联盟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联盟主席有权召集和主持联盟成员大会,联盟大会行使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制定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联盟成员的处罚和除名以及其它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仅在成员内部公开。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保密约定。未经联盟同意,不得泄漏给联盟成员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

第十七条  联盟向成员单位公布的所有项目信息,未经联盟许可,任何成员都不得单方面开展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任何成员均须对因参加联盟而接触到的联盟其他成员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联盟成员不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