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经费使用,确保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协会设立的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专款专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根据软件行业发展需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向政府、企业、社会机构等多渠道方式筹集:
(一)协会根据行业需要发起或参与的基础通用、公共服务类团体标准,由协会自筹标准经费;
(二)科研院校、生产经营等单位申请制修订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标准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自筹标准经费;
(三)多家单位申请同一团体标准,共同协商筹集标准经费;
(四)欢迎致力软件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标准工作并赞助标准经费;
(五)政府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申请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时,应同时说明标准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经协会审核纳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后,由协会与标准牵头单位签订《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备忘》,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争取按计划推进标准制修订任务。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由协会负责经费管理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其经费应根据需要本着厉行节俭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体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体标准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四)团体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团体标准的审批、备案、发布和公告;
(六)团体标准文本的规范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团体标准复审;
(九)对标准项目的日常管理;
(十)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标准经费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在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租金和文件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八)公告费、印刷费。包括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包括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在团体标准批准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由协会与标准牵头单位签订备忘并开展工作。协会产生的工作成本将参考《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服务费核算办法》(见附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主要用于第七条中明确的团标制修订相关事务发生的费用和组织管理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为按时完成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标准经费原则上由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特殊情况,标准经费由标准牵头单位自行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合理使用。
第十条 团体标准计划项目一经批准,起草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标准牵头单位应按照《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因行业发展方向、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没有完成发布,标准经费可以退回原单位;由于标准起草单位或起草人造成的知识产权、隐私权等原因被撤销或中止的,原则上造成失败责任方承担标准经费已发生的成本,其他经费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项目实施、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标准经费有结余的,由协会统筹用于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 责任和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团标制修订单位及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在团体标准申报立项、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中具有优先地位。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和其他技术成果,可免费获得团体标准文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服务费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