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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4-18 | 36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为促进深圳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力,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5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089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综合处收,联系电话:88120451(邮编518035),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hc@fgw.sz.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fgw.sz.gov.cn/hdjlpt/yjzj/answer/27855


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深圳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突出高端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坚持重点培育、做优存量和大力引进、扩大增量相结合,构建灵活精准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为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总部功能更为多元。到2030年,总部高端要素集聚能力、运筹能力、辐射能力显著跃升,成为全球一流的总部集聚地。

二、认定方式和标准 

(一)基本条件。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贡献大、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

(二)以上一年度经济贡献为标准通过申请认定。满足基本条件,可根据以下标准申请认定为专业型或综合型总部企业。

1.专业型总部。属于以下行业领域之一且达到相应标准:

(1)工业总部。①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②其他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金融业总部。①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②银行的市级分行,上一年度末纳入本市核算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合计不低于200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亿元。③其他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①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②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亿元。③其他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4)批发和零售业总部。①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②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5)房地产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6)商务服务业总部。①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②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③其他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7)建筑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9)交通运输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11)其他行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综合型总部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入选胡润研究院及深圳市独角兽企业评价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独角兽”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3)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三)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满足基本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签订总部经济发展合作协议后予以认定。

三、支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五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次年通过总部企业复核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与市政府签订总部经济发展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二)贡献奖励。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的综合经济规模增长1亿元以上,按照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的综合经济规模占该企业在全国的综合经济规模比重每提升1个百分点,给予100万元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三)租房补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生产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及生产用房(不包括政策性优惠用房),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享受补助的租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

(四)购房补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地和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政策性优惠用房),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五)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地支持与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总部项目用地产权限制条件原则上不予以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充分论证后由总部项目遴选部门报市政府同意。

(六)人才奖励。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下属控股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0万元。具体政策措施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服务保障

(一)建立企业挂点服务机制。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证书,由市领导挂点,设立“一对一”服务专员,加强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设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弹性流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绿色通道办税窗口,实现总部企业税务前台业务快速受理、全市通办,在政务服务中心为总部企业提供全流程、全事项帮办代办服务。

(三)加大出入境便利支持。总部企业享受申办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便利政策,办理港澳商务签注不设人数上限、免核验企业纳税数额,核验社保缴交时长由六个月缩短为一个月,总部高管紧急商务需求可凭总部企业派遣函免核验社保,享受加急办理,经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及其深圳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可按规定申办港澳人才签注。总部企业的外籍科研技术骨干和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才,经市政府推荐,可按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四)加强公共服务配套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专业人才及配偶落户提供便利。市住房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障性住房需求予以重点保障。

(五)支持总部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总部企业在本市举办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峰会、专业论坛、大型展会和新品发布会,市、区政府部门在场地租赁、媒体宣传、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照会展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给予补助。建设深圳工业新产品、时尚消费品展销平台,打造总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场景。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政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成立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企业培育、引进、服务等工作。

(二)做好认定申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分批认定总部企业,对申请认定为综合型或专业型总部企业的,组织市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予以核实;对申请通过签订总部经济发展合作协议认定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予以初审并拟定合作协议,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密切跟踪监测。市、区统计部门建立总部企业专项统计制度,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跟踪监测总部企业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业务转移、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政策享受等重新评估。

(四)定期核查评估。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对签订合作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协议期满后按照综合型或专业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查。总部企业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形成复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

(五)加强资金监管。总部企业有关奖补政策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会同市市场监管、统计、税务、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公示,与市级其他同类型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总部企业有关奖补资金以其形成地方财力为上限。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配套奖励。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补、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宜资助的,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

六、其他事项

(一)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综合经济规模以申报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本市企业(含分支机构)作为统计核算口径。总部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别,主要参考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占比最高的行业类别。除股权变更、新增设立、注销登记等情形外,纳入统计核算口径的机构范围不得变更,下属公司提出独立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除外。

(二)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本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留抵退税退税额中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不予扣除。

(三)总部企业在本市综合经济规模数据、全国综合经济规模数据,以总部企业提供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四)本政策所称“以上”“不低于”“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五)本政策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未兑现完的奖励政策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市政府对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另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